2月23日讯: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通知》,从1月1日起,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调整床位费等医保基金支付标准。
床位费医疗保险支付限价标准原为30元∕床日,其中离休伤残人员为50元∕床日。调整后,床位费医疗保险支付限价标准为40元∕床日,其中离休人员和1-6级伤残人员为60元∕床日。
同时,明确一级医疗机构西医诊察费(含急诊)限价支付标准为7元∕次,一级医疗机构中医辨证论治费限价支付标准为8.6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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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讯: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通知》,从1月1日起,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调整床位费等医保基金支付标准。
床位费医疗保险支付限价标准原为30元∕床日,其中离休伤残人员为50元∕床日。调整后,床位费医疗保险支付限价标准为40元∕床日,其中离休人员和1-6级伤残人员为60元∕床日。
同时,明确一级医疗机构西医诊察费(含急诊)限价支付标准为7元∕次,一级医疗机构中医辨证论治费限价支付标准为8.6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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