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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政:向特困人群倾斜

2016-09-30 08:00:08 无忧保

12月23日讯:近日,江苏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提高大病保险市级统筹运行质量,逐步实现设区的市范围内统一政策、统一承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通知》规定,全面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2.5%确定,其中,人均财政补助不低于筹资水平的80%和国家规定的财政最低补助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大额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居民医保的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此外,各地要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逐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与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相适应的起付线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要与医疗救助政策相衔接,在一般补偿措施之外,对医疗救助等困难群体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倾斜办法,从制度上缓解因病致贫,实施大病保险精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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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进一步扩大大病保险覆盖范围。针对部分困难群体,为了保障他们的生活需求,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倾斜办法,从制度上缓解因病致贫,实施大病保险精准保障。各地要结合当地大额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居民医保的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其中,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2.5%确定,人均财政补助不低于筹资水平的80%和国家规定的财政最低补助标准。而参加大病保险,也不需要居民另外缴费。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基金筹集中直接划拨。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纳入大病保险的地区可结合个人账户功能拓展,健全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当居民需要时,在医保结算时,自动进行大病医保结算

考虑到部分困难人群的实际情况,江苏要求各地要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提高,逐步提高支付比例,有效减轻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同时,医保起付线也不是固定的。要求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建立与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相适应的起付线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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