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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2016年度市区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申报工作即将开始

2016-09-30 08:00:08 无忧保

2016年度市区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申报工作即将开始

 

苏州市区(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非就业居民参加2016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工作将于2016年1月10日开始,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


    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凡具有本市市区范围户籍、无用人单位、未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症残疾人员”)。


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不属于市区统筹范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2016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标准为:老年居民按200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的居民按640元的标准缴纳;对持有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和持有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老年居民、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重症残疾人员,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申报手续时可免缴应缴纳的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2016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为2016年1月10日至3月25日,凡于2016年3月25日前办妥2016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居民,从2016年4月1日起享受2016年度(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016年度申报期外,对因到达参保年龄、户籍迁入市区统筹范围、失业、鉴定为重症残疾等原因结算年度内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于符合条件当月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按全年标准缴纳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申请免缴后,从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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