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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关于2016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9-30 08:00:08 无忧保
关于2016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漳人社〔2015〕41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漳政综〔2010〕85号)和《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漳政办〔2008〕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6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和补缴基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按《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漳政综〔2010〕85号)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即用人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2016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2014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575元/月),最高不超过全市2014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2873元/月)。补缴基数按2575元/月执行。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一)缴费基数:2016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2575元/月。(二)缴费标准:2016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费按2781元(2575/月×9%×12个月)的标准缴交。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省明确为准。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一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次年参保缴费手续。五、要求各县(市、区)要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和基金征缴任务,严格按照缴费基数的标准征收医疗保险费,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标准,加强缴费基数(标准)稽核,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同时要加强对“两定”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控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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