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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印发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定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2016-09-30 08:00:08 无忧保

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定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医疗服务机构

现将《2015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定点工作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符合《计划》要求条件的定点服务机构,可自本通知印发7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201561

2015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

定点工作实施计划

一、基本原则

(一)量化购买、突出质量。积极探索医保购买机制,坚持新增定点数量与基金预算增长规模相匹配,医疗服务质量、价格与医保付费方式要求相匹配,定点分布与参保就医人群分布相匹配。新增定点服务的资金来源为每年医保基金预算增量资金的一定比例。按照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药店分类和基本标准,从营业期限、营业面积、信息化程度、医师药师数量、医疗设施、药品管理等方面,逐步提高对医保患者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科学布局、价格优先。充分考虑医疗资源均衡配置,适当向涉农区县倾斜。同等条件下,诊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更低者予以优先考虑。依据各区县常住人口数、每平方千米定点服务机构数、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数及上述三项数据占全市比重,按照指标数据标准化、加权系数调整的方法测算。以每家服务机构不高于2014年度全市同水平服务机构的年平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金额为原则,确定本区县定点服务机构的数量。

(三)公开评议、简化程序。通过公众评议、分级管理、同业互评、信息披露、社会监督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理。新增定点申报、审查以及初评阶段,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终评。

二、申请条件

符合卫生计生部门、市场监督部门规定的基本标准,且具备下列条件的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参加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评议:

(一)营业期限:截止2015530,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一年以上,正常经营,无不良债务。

(二)营业面积:一级医院2000平米以上,门诊部500平米以上,口腔门诊部、药店400平米以上,涉农区县可适当放宽。已经确认连锁经营的直营药店可采用2-3家机构面积相加的计算法,且每家机构150平米左右。

(三)从业人员:在职工作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自成立之月连续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其中:

一级医院须有8名以上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2名主治医师)和10名以上护士;

门诊部须有5名以上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2名主治医师)和5名以上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

口腔门诊部须有5名以上口腔科医师(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和5名以上护理人员;

药店须有2名以上执业药师,且面积每增加200平米,须增加1名执业药师。

(四)药品管理:门急诊和门特病药品实行拆包装销售。

(五)诊疗设备:有符合规定的诊疗设备,其中口腔门诊部须有牙科治疗椅10台以上。

(六)信息系统:承诺药品和医用材料的进、销、存信息系统与医保支付系统有效对接。

(七)规章制度: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无医疗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八)市人力社保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与审查。申请参加新增定点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审查:

1.定点申请;

2.医疗机构或药店的详细情况说明和证明,包括资质证明、管理人员和医护技人员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资料、诊疗项目、医疗设施、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医疗质量、营业状况等;

3.未来三年医保基金需求预期报告;

4.遵守医保规定及履行服务价格标准的承诺书。

(二)初评与终评。区县人力社保局按下列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初评:

1.接到服务机构完整申请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实地勘察。

2.在实地勘察后,区县人力社保局组织本区县的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经办机构、已经纳入定点的医疗机构、药店及部分参保群众代表,对申请单位的服务项目、规模、标准及价格进行集中评议。

3.评议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终评。

市人力社保局评议时,邀请市卫生计生、市场监管(药监)、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已经纳入定点的医疗机构、药店及部分专家,对区县人力社保局的实地核查程序,标准进行集中评议。

初评和终评主动接受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三)公示与发证。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正式发布确认定点的决定,颁发定点证书。

(四)联网与签约。医疗保险信息部门应在定点资格确认后,及时与定点单位实施联网工作,同时医保经办部门与定点机构要及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纳入全市医保联网结算系统。

四、工作进度

(一)申请期限:20156 1—10

(二)审查期限: 20156 2—12

(三)初评期限: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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