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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2016-10-01 08:00:07 无忧保
  近日,钦州市财政局会同钦州市人社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钦人社发〔2013〕129号),明确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为切实减轻钦州市城镇居民医疗负担,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结合钦州市实际,钦州市财政局和钦州市人社局联合下发此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六项调整提高内容:1、提高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原60元调整到100元;2、参保城镇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每人次10元一般诊疗费,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元,个人现金支付1.5元;3、通知同时明确提高门诊大病支付比例,符合门诊大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0%,即从40%调整到60%;4、根据通知精神,床位费支付标准也得到提高,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调整提高到20元/床/日;5、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6、通知同时将合规医疗用血作为乙类医疗项目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新举措实施后,将进一步缓解钦州市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确保新政策顺利实施,今年,钦州市市本级、县(区)两级财政已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城镇居民医保补助资金1105万元,并将及时落实拨付,保证钦州市参保城镇居民看病就医能及时得到报销补偿。 (刘丽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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