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医保系统的不断完善,为有效降低制度运行和管理服务成本,简化参保人员就医手续,我州于2016年3月起取消使用《红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红河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看病就医凭证。
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的参保人员看病就医时,不再提供《红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红河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需提供以下证件:1、有效居民身份证;2、社会保障卡;3、相关待遇就诊证件。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病人时需认真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做到人、证(身份证)、卡(社会保障卡)相一致,确保就医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坚决杜绝冒名住院现象的发生。
(州医保中心 王禹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