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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出台《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7月正式实施

2016-10-02 08:00:08 无忧保
  九江市出台《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7月正式实施   为实现江西省“多险合一”信息系统在九江的顺利上线,从政策上实现全市统一,做实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我局在对全市各地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并于2015年5月8日九江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并正式发文,该实施办法将于7月正式实施。   办法通过“八个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缴费年限、统一接续转移、统一个人账户、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异地就医管理、统一经办与结算,对九江市历年出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梳理和归纳,并结合实际进行了组合调整。   个人账户划账更简便   在统一个人账户上,将原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由4档(在职职工34岁以下3.2%、35岁-44岁3.5%、45岁-退休前4%,退休人员5%)调整为2档(在职职工3.5%、退休人员5%)。这样简化了划入方法,将划账与职工身份相挂钩,重点向对于医疗需求更大的退休人员倾斜。   缴费低于最低水平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缴   在统一筹资标准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退休人员的筹资政策,由原来的退休后个人和单位均不缴费的政策,调整为:当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去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的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其人均社会统筹金(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人数)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6%的,其人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总人数予以补差缴费,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他各类人员的筹资标准不变。   待遇支付更优惠   该《实施办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进行了组合调整。   一是参保人员的报销标准更高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统筹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住院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等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15万提高至6万元、19万元。   二是门诊慢病的保障范围更宽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由原15种增至21种,新增了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克罗恩氏病、扩张性心肌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脑中风(脑梗塞、脑溢血、脑血栓)、变应性亚败血症6种慢性病。将精神病的年度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6000元,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年度限额由25000元提高至75000元。   三是特殊人群就诊更方便了。对于患恶性肿瘤需要长期进行放化疗治疗的参保人员,明确规定门诊放化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计入特殊慢性病的年度限额标准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住院医疗待遇的规定支付。调整后这类人群就不用办理住院,直接在门诊就可以进行治疗,极大的方便了患病人员。   四是政策设计更合理了。以前因为住院起付线标准过低,造成很多挂床住院、挂床体检、小病大治等过度医疗、浪费医疗行为的现象发生,造成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和流失。这次调整提高了参保患者住院个人首先承担的“住院起付标准”,特别是首次住院个人起付标准,但同时又将住院医疗中乙类药品和乙类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费用比例由15%下调至10%。将不需要住院的患者合理引导到门诊进行治疗,对于病情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来说,住院后个人负担方面反而下降了。   异地就医更有序   在统一异地就医管理上,对因病情需要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异地就医的,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其中:转省内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按80%、属于大病保险按85%标准支付。转省外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按75%支付、大病保险按85%标准支付。同时为满足部分参保患者及其家属强烈要求到外地就医的心愿,合理疏导医疗需求,对于这类非经定点医疗机构认可自行到外地就医的,将原先不予报销的政策规定调整为下调支付比例,政策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60%标准予以支付。   缴费方式全省统一   在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办法上,将原来全市各地多种形式的缴费办法(按月缴费、按年缴费、财政划拨、单位直接缴费等)统一调整为省里要求的“改拨为缴、按月缴费”,所有参保企业及个人均需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这就要求各级财政应将有关财政供养单位应缴医疗保险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及时拨付至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   (医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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