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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10-02 08:00:08 无忧保
  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医疗保险补缴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宁社保发【2014】41号)、石嘴山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石人社发【2014】357号)文件规定,现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经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医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医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元,即每人每年156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单位在职人员按月缴纳,不再从个人账户中扣减。退休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扣除。   二、城镇职工医保中断补缴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按规定参保并缴费,造成职工实际缴费年限损失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方式为:   1.补缴标准以补缴年度上一年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补缴。   2.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医疗保险费,需出具补缴申请及相关资料;用人单位不存在的,由职工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身份证、退休审批表等相关手续到医保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3.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不予划拨,补缴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4.灵活就业人员需在年度缴费期内办理补缴手续。   三、2015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时间   1.缴费期仍按半年缴费或一年度缴费。   2.2015年1-3月缴纳2015年1-6月医保费,2015年7-9月缴纳2015年7-12月或2015年7月-2016年6月医保费,逾期不再办理缴费手续。   石嘴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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