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200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6.5万元提高到8万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维持不变。 二、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第一段费用上限 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第一段费用上限由现行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维持不变。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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