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正式落地!7月1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制度的意见(试行)》正式实施。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试行意见》规定,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城镇非从业人员,均应该同时参加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另行缴费。
1.哪些人可以享受此待遇?
参保人必须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统筹支付待遇,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参保人可以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或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情况,可以申请在有关医院接受医疗专护。
2.费用能报销多少?
参保人享受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能重复享受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等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入住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医疗护理,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由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6% ;在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发生的医疗护理费,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基金暂定支付90%。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3.如何申请?
参保人需要接受长期医疗护理的,应向定点服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对参保人的病情及自理能力进行初审,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可以享受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的病情及自理情况需要定期复审,病情好转或能够自理的不得继续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杜绝恶意骗保现象。
4.此保险制度如何缴费划拨?
护理保险试行期间,护理保险费主要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进行筹集,财政根据基金使用情况给予补助,用人单位和俄国人不需另行缴费。试行结束后,仍坚持在不增加参保人和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的前提下,拟从医保统筹基金记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中划转0.2个百分点,转入职工护理保险基金。
(记者 郝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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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讯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7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正式施行。对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不分病种,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治疗必需的自费费用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给予救助;对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不分病种,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70%给予救助。
不纳入城镇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自费费用包括参保患者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非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实施 在家护理也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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