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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宁波市区城镇医疗保险政策将调整

2016-10-03 08:00:07 无忧保
中国宁波网1月29日讯(记者陈章升)今天下午,记者从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宁波市将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两大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自2010年5月1日起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自2010年9月1日起调整。其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中降低部分乙类药品和医用材料自付比例及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政策将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参保范围,提高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今年,宁波市区城镇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涉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方面,共22项内容。其中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共分扩大参保对象、提高部分医疗保险待遇、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等部分12项内容。政策调整后,在职职工特殊病种治疗个人承担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即由个人支付10%,统筹基金承担90%。参保人员医疗费综合减负起付金额从目前的4000元降低到3000元,下降金额达1000元,降幅达25%。取消腹膜透析液的自付比例,减轻腹透病人的个人负担。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共分提高医疗保险待遇、适当提高部分人群筹资标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3部分10项内容。政策调整后,各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个人承担比例均下降3个百分点,其中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分段承担比例从目前的45%—30%下降至42%—27%,各类学生和婴幼儿分段承担比例从目前的30%—15%下降至27%—13%。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述基础上,承担比例均下降5个百分点。此外,调整后的政策还将提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把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增加门诊处方外配待遇,增加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并将血友病治疗列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

  据悉,此次政策调整范围涉及宁波市及各区,具体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对象涉及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两大类医保参保人员;内容包含了扩大城镇职工参保范围、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方便两大类医保参保人员的就医等多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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