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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明确

2016-10-03 08:00:07 无忧保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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