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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蒙古深化城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指导意见新政

2016-10-03 08:00:07 无忧保

1月27日讯:日前,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计委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各地要选择临床诊疗路径明确、并发症与合并症少、治疗技术成熟且质量可控、费用水平可考量的常见病、多发病,以及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等重大疾病优先开展按病种付费。鼓励一些在门诊可以开展且比住院开展更方便的手术病种纳入到按病种付费范围,实施日间手术按病种付费。

《意见》指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病种付费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以往规范治疗费用情况,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类型、等级、功能定位等因素统一谈判商定。病种付费标准应根据价格指数、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疗费用支出水平等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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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患者报销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患者住院,患者只需交纳个人支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额外药品、检查、治疗和医用材料等医疗费用。

推进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机制建立,实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对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降低医保支付比例;对严格执行转诊程序的,其住院起付线可实行累积计算。由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的,其在基层医疗机构收取的起付线累加到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由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到基层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的,可免收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

“在开展总额控制的同时,医疗机构要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目录外医疗费用控制在住院总费用的10%以内。”《意见》明确,今后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统筹地区年度总额控制指标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类别、特点以及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和质量,结合医药分开、分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等因素,通过谈判协商,合理分配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住院费用总控指标。

此外,《意见》还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目标,即各统筹地区应结合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面开展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到2015年底,覆盖区域内50%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2016年逐步扩大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到2020年,逐步建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复合型医保支付制度。

标签:   城镇医保医保医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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