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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非就业居民3月25日前办2016年度居民医保缴费 4月就可享

2016-10-04 08:00:09 无忧保

1月6日:非就业居民参加2016年度居民医保申报缴费将于10日启动,并将于3月25日结束。记者昨天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3月25日前办妥手续的居民,4月1日起可享受2016年度(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居民医保待遇。符合条件的人员,届时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

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市区范围户籍、无用人单位、未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下简称“失业人员”),以及持有《残疾人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下简称“重症残疾人员”)。

需要提醒的是,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不属于市区统筹范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2016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标准,老年居民按200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的居民,按640元的标准缴纳。按规定,持有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和总工会核发的《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老年居民、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重症残疾人员,办理居民医保年度申报手续时,可免缴应缴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市社保中心提醒,2016年度申报期外,因达到参保年龄、户籍迁入市区统筹范围、失业、鉴定为重症残疾等原因,在结算年度内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于符合条件当月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在按全年标准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费,或按规定申请免缴后,次月起可享受当年度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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