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江西省安远县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同步捆绑,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减轻医疗负担。
一是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实行“一年一调整,一年一完善”。通过调整和完善,目前该县已逐步形成了参合(参保)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大病救助、关怀救助、应急(医前、医中)救助、特殊(优惠)救助、慈善救助等“八位一体”的医疗救助新模式,救助对象已由最初的低保户、五保户已扩大到现在的城乡低保边缘户、精减退职救济户、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和14类参战人员等10种对象,救助比例已由最初的20%调整到现在分不同的救助对象实施不同的救助比例。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率得于大幅度提高,基本解决了广大农民“小病治、大病拖”和一人生病全家“返贫”的现象发生。
二是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同步结算。下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安远县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全面启动了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步结算试点工作,实行了医保、农医、医疗救助报付结算由试点的定点医院同步实施,做到同日报付结算,按月汇总上报各主管部门审核回拨,保证群众在第一时间内接受疾病治疗。现极大方便了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就诊,提高了医疗救助的时效性,有效地缓解了城乡贫困群体无钱看病及就医资金周转难问题,社会反响良好。
三是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幅提高因重大疾病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患者的受益程度,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减轻了人民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江西省安远县财政局 陈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