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起在西藏实施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完善方案》关于“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引入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机制,每一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6万元(最高支付限额)外,还可享受10万以内的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所需保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安排。”的相关规定,自治区从2008年1月开始实施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目前区财政厅已下达今年所需保费79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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