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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责险的前世今生

2016-10-04 08:00:09 无忧保
  天津的医疗责任险可以追溯到2003年。 

  太保天津分公司总经理续莹介绍,太保天津分公司和人保财险天津分公司曾在2003年与天津市卫生局签署合作协议,尝试通过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的形式承担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 

  “但因缺少一套有效的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机制,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纠纷不能有效化解,除赔付率较高的医院外,大量参保医院逐渐失去投保热情,保险公司这项业务经营严重亏损,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当时处于尴尬的境地。”续莹续称。 

  据当时参与医责险的一人士透露,“发展到最后,只有10家左右医院参保,综合成本率高达150%以上。” 

  2007年,一个新的思路被提出:即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二级以上医院全部参保,并引入保险公司责任保险。 

  彼时,天津市副市长张俊芳亲自带队到宁波市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专项考察,在借鉴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要求市卫生局、司法局、公安局、财政局和保监局共同研究确定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规划。 

  2008年4月开始,上述各机构及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开始起草《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经汇总修改,最终于2009年1月1日,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天津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华勇介绍,《处置办法》在医疗纠纷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由司法局牵头,设立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进行调解,调解服务不收费,费用由市财政支出;同时规定在医疗机构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缴纳一定的保费之后,保险人负责承担投保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太保财险天津分公司和人保财险天津分公司组成共保体,按照天津市政府提出的“保本微利”经营原则,对原有医责险条款进行了完善和修订,并重新报备实施天津地区专用医责险条款,合同内容为三险捆绑,将医责险、诊疗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都囊括其中。 

  条款重新厘定了医疗责任保险费率,依据参保医院等级、总保障金额、每次事故保障金额、床位数量等因素确定每个医院的总保费。 

  同时,赔偿依据增加了“依据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进行赔偿”,每次赔偿限额由30万增加到50万,每次事故免责由2000元或10%孰高,下调到1000元或5%孰高。承保事故追溯期延长到3年,并设置了1年的事故延长报告期。 

  天津保监局局长郭左践表示,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医疗责任保险只有获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效引导,才能获得稳健发展。 

  续莹介绍,医责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以来,共保体共为35家三级医院,提供了5800万元风险保障,实现保费收入1648.71万元;截至2010年1月,共处理各类医疗纠纷案件372件,其中涉及死亡案件122件,占28.63%,对全部案件中的194件支付赔款,总计628.20万元,案均赔款3.2万元。 

  看似赔款支出和保费收入相差甚远,但截至2010年1月,保险公司试点医疗责任保险综合赔付率为106.21%,综合费用率为16.06%。“除了已决赔款,还有未决赔款和责任准备金等。”续莹称。 

  不容忽视的是,医责险经营面临着新的挑战。将于2010年7月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医责险赔偿和医疗事故的处理提出了新的课题。《侵权责任法》用了一个章节共11条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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