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出台,标志着这个市城镇居民医保全面启动。
出台这项《管理办法》旨在健全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由政府组织引导、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扬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200元。城市低保人员和特困居民每人每年缴纳50元,财政补助15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从2008年起享受同等财政补助。
扬中市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可结算的医疗费用限额为3万元,参保人的连续缴费时间每满1年增加1万元,最高限额为6万元。
据了解,2008年扬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将达到80%。
人民网地方频道
扬中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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