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服务协议规定,除情况紧急外,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沈阳市的30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除详细记录受伤时间、部位,做出诊断,进行治疗外,还应为工伤职工建立就医档案或微机文档,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伤病情、诊疗与费用支出情况等信息。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不符合住院条件,包括挂床、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住院时间等工伤患者留住院。不得提供超出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门诊开药控制在7天量,对行动不便者可限定两周;出院痊愈者原则不能带药,慢性病可带两周药量。严禁超病种、大处方及重复用药。
如果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设备和技术条件确实不能诊治的工伤职工,需转往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应向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提出转院意见,并提供病历资料,填写《沈阳市工伤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经科主任、院医务科同意盖章,报甲方核准后办理转院手续。此外,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办理家庭病床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家庭病床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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