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讯:记者从聊城市医保处了解到,为解决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出现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推进居民医保工作的顺利实施,近日,我市下发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居民医保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以统一政策规定、规范网上审批权限、统一市内跨县住院结算。
据了解,根据《聊城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对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普通病房床位费限额标准统一进行调整:一级医院床位费调整为24元/日,二级医院床位费为27元/日,三级医院床位费为30元/日,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床位费为34元/日。
对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合并后的病种、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均可使用;对血液制品、蛋白制品,居民医保仅限血液系统疾病纳入报销范围,首先自负比例为15%;急救、抢救等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将人工耳蜗纳入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范围,仅限9周岁以下(含9周岁)儿童使用。
住院前3天门诊检查费用。在同一家医院住院前3天内的门诊检查费用可并入住院费,并纳入报销范围,仅限检查费用,不包含药品费、治疗费;参保居民出院带药量统一按职工医保标准执行,即:普通疾病7天量,慢性疾病最长不超过28天量。
并进一步规范网上审批权限。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的网上审核、现场调查、管理等,调整为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住院晚于3天上传信息、两次住院间隔未超过15天。将居民医保住院晚于3天上传信息、两次住院间隔未超过15天的网上审批权限,调整至各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网上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