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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城镇医保分级诊疗制度新政热点问答

2016-10-05 08:00:09 无忧保

2月28日讯:从3月1日起,我市正式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实行“基层首镇、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

医保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一、住院起付线标准

城镇职工和居民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1800元。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1100元。

二、住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城镇职工在本市统筹区域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一级以下医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支付比例83%。退休职工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两个百分点。

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一级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8%,三级医疗机构62%,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支付比例60%。

三、按照分级诊疗制度转诊转院,患者可享受哪些优惠?

在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机构住院上转的,上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两级基本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在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下转的,个人不再缴纳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费用。

四、未按分级诊疗制度转诊转院,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利益会受到哪些损失?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三级基本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0%执行。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外住院的,按规定支付比例降低30%执行。

五、哪些人群可以不受逐级转院条件限制?

1、急危重症、精神类疾病、术后复诊、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

2、因某一种疾病须间隔多次住院治疗的患者(如癌症放化疗、肾透析、骨折愈合拆除钢板等)

3、65岁以上老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长期在外居住、打工患者,医疗机构所在社区居民,以及长期居住地与医保统筹地区分离人员等,以上人群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

标签:   城镇医保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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