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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规范调整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方式、定额标准等

2016-10-06 08:00:08 无忧保

1月7日讯: 1月6日,记者从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兰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管理,兰州市对全市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方式、定额标准、平衡办法进行规范调整。

调整结算方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采取“定额结算、单病种结算、项目付费结算”的复合式结算方式。一般疾病按定额结算;明确为单病种的疾病按单病种结算;特殊重症疾病(限年底平衡时超10%的三级医疗机构),分娩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按项目付费结算。

调整定额标准。综合考虑服务质量、就诊量、就诊人员疾病难易复杂程度、医院治疗特色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定额标准。白内障手术治疗、住院分娩按单病种结算。

调整平衡办法。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平衡,参照《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定额结算严格考核,按月结算,每一年平衡一次,超支分担。单病种结算、项目付费结算不参与年度平衡。

上述规定中按项目付费结算及定额结算平衡办法从2015年1月开始执行,单病种结算及定额结算标准从2016年1月(医院结算时间)开始执行,2015年执行原标准。

标签:   医保医疗居民医保医疗机构医保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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