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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抚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降低了

2016-10-06 08:00:08 无忧保

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降低了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文明确了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政策规定:从 2016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缴费标准调整为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较之前降低了20%;具有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补缴2002年至2015年期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费用时,按6.5%的比例缴纳,较之前9.5%降低了3%,补缴年限不划个人账户;补交2016年及以后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补交标准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我市上年度在岗共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补交年限不划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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