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医保定点药店资格的药品零售药店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即:中心城区(含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定点药店间隔不少于50米;乡(镇)政府所在地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00米);
2、遵守《药品管理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3、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已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
5、取得营业执照并开业满3个月,中心城区零售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左右,乡镇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左右(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2年;
6、遵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含执业或从业中药师)资格且在职的专业人员;药品从业人员须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上岗证须在有效期内);
8、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500种(乡镇定点药店经营品种不少于300种)。(说明:同一药品名称、成分、剂型,生产厂家不同的,按一种计算),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9、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药品GSP软件》要求进行电脑管理,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二)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愿意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房产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3、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4、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5、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提供的有关医疗保险方面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