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及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政策解答


珠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及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政策解答
一、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经认定可享受中额费用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其病种费用结算机构怎样选定?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经认定可享受中额费用病种待遇的,应选定1-3家市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病种的费用结算机构。在选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经认定可享受中额费用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其病种费用结算机构可以变更吗?
答: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列情况除外:1、工作单位或住址变动;2、新增病种如结核病、精神类疾病或恶性肿瘤等需要到相应专科医疗机构或高一级医疗机构就诊;3、所选病种结算机构被暂停医疗保险服务或被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除外。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经认定可享受中额费用病种待遇,已选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其病种费用结算机构的怎办?
答:已选定点零售药店作为病种费用结算机构的参保人,从2015年12月1日开始可以办理重新选定病种费用结算机构,过渡期为两个月。从2016年2月1日起,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参保人发生在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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