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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通知

2016-10-07 08:00:08 无忧保

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6号)的要求和《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5〕88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078”。现就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统一居民缴费标准

我市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居民120元/人·年,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30元/人·年。困难群体的参保救助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5〕88号)的规定予以救助。

二、调整居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我市参保居民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从60%、70%、80%调整为70%、80%、90%,同时取消居民连续参保每年2%的奖励政策和一类低保、重度残疾人10%的优惠政策。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5〕88号)的规定予以救助。

三、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调整为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2万元以上分段

 

报销比例

 

0~5万元(含)

 

50%

 

5万元~10万元(含)

 

60%

 

10万元~30万元(含)

 

70%

 

30万元(不含)以上

 

80%

 

 

上述政策调整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6日

标签:   医保居民医保医保政策城镇居民医保居民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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