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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规范职工大病保费收缴 保障参保职工大病待遇


为规范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收缴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通知,对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收缴工作进行了规范。 自2015年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按各用人单位6月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核定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其中,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一次性提取;没有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于8月底前,按征缴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集中缴纳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从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直接划转,个人不再缴纳。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人员、非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等以个人名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收缴工作仍按原收缴方式收缴。 按照通知规定足额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个基本医保年度内最高可报销40万元。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新参保人员自参保当月起一次性缴纳本基本医保年度的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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