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确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提高到38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22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280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140元;城乡困难群众大病患者事后医疗救助,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最高限额内的救助比例提高到70%,年最高救助金额20000元,重特大疾病年最高救助金额提高到2200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200元,运转经费执行每人每年1200元,分散供养标准执行每人每年2800元。
(菏泽市老龄办 时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