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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最近,永州市人社局结合开展“人社人为人民”为主题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切实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减轻城镇居民参保大病患者的个人负担,遏制不合理费用发生,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15号)精神,并市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永人社发〔2014〕31号),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是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含门特)累计个人自负总额(全自费部分除外)中的“政策范围内自负总额”(即起付线和政策比例自负部分)和“政策范围外自负总额”(即医保“三大目录”中加付比例自负部分,全自费部分除外)分别按不同的补助标准进行大病补助,但一个结算年度内大病补助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能超过12万元。 二是“政策范围内自负总额” 在8000元以上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大病补助:8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内部分补助50%;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内部分补助60%;50000元以上至80000元以内部分补助70%;8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 三是“政策范围外自负总额”在20000元以上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大病补助: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内部分补助50%;50000元以上至80000元以内部分补助60%;8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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