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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州对城镇居民医保支付政策进行全面调整

2016-10-09 08:00:09 无忧保
近日,为了更好的服务民生,降低百姓的看病压力,新疆昌吉州按照“分级支付”的原则,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进行了全面调整。   调整后城镇居民住院报销由原来的起付线至1.5万元以内的报销65%、1.5万元-3.5万元报销70%、3.5万元-5万元的报销75%,调整为按医院级别进行“分级支付”,即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8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   对转往自治州统筹区域外、自治区范围内就医的,在相应的报销比例上降低lO%,转往自治区以外省市就医的在相应报销比例上降低15%。   同时,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5万元提高至8万元,与我州城镇职工、新农合政策一致。   其次,建立城镇居民大病门诊统筹。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5种大病门诊治疗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参保居民在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就诊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40%。一年内统筹支付限额3000元。   原制定的大中专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按10元标准,其他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划入个人医保卡的门诊和药店就医购药政策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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