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芳报道: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珠海市出台《关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及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对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进一步规范,为职工医保权益保障再添一颗“定心丸”。
《通知》规定,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可用职工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健康体检费用、医疗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包括“三个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挂号费、病历手册费、诊查费、门诊一般诊疗费、门诊诊金费,其中包括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中个人承担部分。
在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可用职工医保卡可购买药品、计划生育用品、符合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第一类及第二类医疗器械以及国食健字保健食品费用。
此外,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可用医保卡支付购买《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附加补充保险项目费用、商业健康保险及大病救助保险的费用。
据了解,目前我市现行医保政策规定,经认定可享受中额费用病种待遇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可在我市定点医院、药店、门诊范围内选1-3家作为其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结算机构。
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解释说,门诊特定病种是专科性较强的疾病,其治疗及用药都需要在专科医生的指导下进行,而零售药店并未配备专科医生。基于合理用药及用药安全方面考虑,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经认定享受中额费用病种待遇的,其病种费用结算机构选择范围限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市人社局提醒,部分职工中额费用病种参保人应重选结算机构。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经认定可享受中额费用病种待遇,此前已选定点零售药店作为病种费用结算机构的,应于2016年2月1日前,重新选定病种费用结算机构。
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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