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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16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公布

2016-10-12 08:00:13 无忧保

老年居民每人每年40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480元

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我市2016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公布,其中老年居民每人400元/年(户籍迁入不满10年缴860元/年);其他居民每人480元/年(户籍迁入不满10年缴910元/年);学生儿童每人150元/年(含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参保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孤儿个人不缴费,所需费用由财政予以补助。

与去年相比,老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840元/年提高至86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460元/年,个人缴费400元/年。其他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860元/年提高至910元/年,财政补助430元/年,个人缴费480元/年。与2015年度筹资标准相比,虽然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筹资标准有所提高,但财政补助也有所提高,因此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并没有变化。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500元/年提高至58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430元/年,个人缴费150元/年。与2015年相比,2016年个人缴费额度提高了30元。

据悉,凡具有南京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覆盖到的各类城镇居民,都可以按规定申请参加居民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了养老退休手续但无能力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居民,也可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如何续保?市社保中心业务指导科相关负责人说,参保居民个人身份未发生变化的,2016年底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及户籍迁入满10年的居民,2016年度续保统一由市社保中心负责办理,不需本人再办理其他续保手续。参保居民个人身份在2015年12月25日前发生变化的(如新增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以及低保人员、低保子女、特困职工子女,由本人或家长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2015年12月25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身份变更续保手续及续保缴费验证手续。参保人员出现户籍迁往外地、死亡等情形或因其他原因申请停止居民医保,由本人或其亲属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2015年12月25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停保手续。如不办理,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将视同参保,正常续保收费。此外,2015年度年满22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学生,需携带相关学籍证明在2015年12月25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按“学生儿童”身份办理2016年度续保手续。如不办理,信息系统将统一按“其他居民”身份续保收费。

信件来源:南京日报

标签:   医保居民医保医保缴费缴费标准居民医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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