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我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的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zhrsj.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民意征集”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zhybk8025@163.com.
(三)通信地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康宁路66号,邮编:519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8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日
关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增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8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劳社函〔2009〕1626号)、《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等规定,现就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可用于支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药品费用。
(二)诊疗项目费用(医疗器械除外)。
(三)符合《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费用。
(四)医用耗材费用。
二、可用于支付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药品费用。
(二)计划生育用品(包括药品和避孕工具)费用。
(三)卫消字类用品费用。
(四)卫食健字、国食健字保健食品费用。
(五)符合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第一类医疗器械费用。
(六)医用耗材费用。
三、可用于支付下列保险费用:
(一)购买《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附加补充保险项目费用。
(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及大病救助保险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商业健康保险及大病救助保险费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2015年月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