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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2016-10-12 08:00:13 无忧保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缓解参保人员的就医压力,结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际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适当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大病救助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变,仍为15万元。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学生儿童由3.5万元提高到4.5万元;大病救助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变,仍为2.5万元。

三、基本医疗待遇调整执行时间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可结合本地基金实际承载能力,参照执行。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鸭山市财政局

2015年2月2日

标签:   保险待遇基本医疗医疗保险保险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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