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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医疗保险局全面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2016-10-12 08:00:13 无忧保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缓解参保人员的就医压力,结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实际运行情况,市医疗保险局经市政府同意,提高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封顶线: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大病救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一层缴费:基本医疗3万元+大病救助7万元=10万元;

二层缴费:基本医疗4万元+大病救助10万元=14万元;

三层缴费:基本医疗4万元+大病救助15万元=19万元。

2、按病种住院定额结算标准:提高参保职工在传染医院、妇幼保健院、安邦乡卫生院按病种住院的定额结算标准,具体标准:

传染病医院:重型肝炎(肝硬化)11000元,肝炎9000元,肺结核7000元;妇幼保健院: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宫外孕等妇科手术4000元、剖宫产3500元、正常分娩2200元;安邦乡卫生院肛肠科1100元。

二、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学生儿童由3.5万元提高到4.5万元;大病救助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变,仍为2.5万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3.5万元+大病救助2.5万元=6万元

学生儿童:基本医疗4.5万元+大病救助2.5万元=7万元

三、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一)调整生育保险政策:

1、参保企业在职男职工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2、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生育二胎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3、符合国家政策和生育保险规定晚育(23周岁零9各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生育津贴在国家规定90天的基础上增加90天达到180天。

(二)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采取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的方式,低于限额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具体标准为:

(1)产前检查300元;

(2)自然分娩(正常产)从原标准500元调整到1100元;

(3)助娩产(含侧切)从原标准700元调整到1500元;

(4)剖腹产从原标准1200元调整到2500元;

(5)流产从原标准200元调整到300元;

①怀孕14——26周引产术支付医疗费用700元;

②怀孕27周以上引产术支付医疗费用1100元;

(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宫腔镜取环术支付300元;

(7)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在相应的标准基础上增加300元。

2、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津贴。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正常产或怀孕27周以上引产术90天;难产和剖腹产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流产15天;怀孕14——26周引产术30天;晚育女职工(23周岁零9各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180天;生育二胎的参保人员按照正常生育标准支付生育津贴,不予按照晚育标准计发。

(2)男职工生育津贴。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其所在企业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给予一个月的生育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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