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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费用上调 未补缴的需尽快

2016-10-13 08:00:17 无忧保
     信息时报讯(记者 隋莹 通讯员 王瑞华)记者近日从车陂街政务服务中心获悉,根据广州市人社局早前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有不同幅度上调。2013年9月起执行新标准,11月30日之后补缴居民医保费差额的,从缴费次月开始恢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9月起医保费用上调

  日前,记者了解到在街道参保的多为老人、未成年和非从业人员,按医保申请常规程序,7月登记、8月缴费、9月享受待遇,居民医保年度周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而新规定从今年7月开始广泛征求意见,不少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新政策出台前就已按之前执行的标准预缴了费用,即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80元,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48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500元。按照新规定,从2013居民医保年度起,未成年人个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20元,上调40元;非从业居民个人每年缴费标准为600元,上调120元;老年居民个人每年缴费标准为800元,上调300元。

  从9月4日起,参保人需按新标准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参保人员已按2012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预缴了2013年度居民医保费的,需按规定标准补足个人缴费差额部分。

  不及时补缴将影响使用

  据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王瑞芬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已按2012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预缴了2013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以11月30日为截点,此日期前未按规定标准补缴居民医保费,参保状态为“欠缴”,将暂停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此段时间身体不适需入院治疗将无法享受住院费用报销政策。而在截止日之后补缴居民医保费差额的,从缴费次月开始恢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虽然已通过在各个社区张贴宣传单张的方式希望参保人员周知,但还有部分居民对此不知情,望居民尽快补缴。”

标签:   保费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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