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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在全省率先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2016-10-14 08:00:15 无忧保
   日前,永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处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永州实际,下发了《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永医保函〔2013〕5号),通知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这是永州市在全省率先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通知》规定,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原有城镇居民医保报账的基础上,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含特殊门诊)累计个人自负总额(全自费部分除外,全自费项目的确定以“三大目录”为准)在8000元以上部分可享受二次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8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内部分补助50%;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内部分补助60%;50000元以上至80000元以内部分补助70%;8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

  《通知》规定,大病保险筹资从财政补助和历年结余资金中筹集,不增加参保人员任何负担。且结算流程均按现行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办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直接结算,参保人员也无需办理任何手续。这是一项惠及全市一百多万参保城镇居民的利好政策,新政实施后,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年度报账最高封顶线达22万元,参保人员大病个人负担费用将明显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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