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原有城镇居民医保报账的基础上,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含特殊门诊)累计个人自负总额(全自费部分除外,全自费项目的确定以“三大目录”为准)在8000元以上部分可享受二次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8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内部分补助50%;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内部分补助60%;50000元以上至80000元以内部分补助70%;8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
《通知》规定,大病保险筹资从财政补助和历年结余资金中筹集,不增加参保人员任何负担。且结算流程均按现行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办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直接结算,参保人员也无需办理任何手续。这是一项惠及全市一百多万参保城镇居民的利好政策,新政实施后,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年度报账最高封顶线达22万元,参保人员大病个人负担费用将明显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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