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5月1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刘嘉珮)14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统一缴费标准 从业人员缴月工资总额2%
据介绍,海南将执行统一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一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本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另外,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不足部分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统一待遇水平 累计最高限额26万元
记者了解到,海南将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水平。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从业人员800元;退休人员600元,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26万元。从业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统一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和1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8%和12%;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5%和15%。退休人员统一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医疗费分担比例,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
海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需按照全省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业务、统一信息管理、基金调剂使用的原则,建立保障制度规范化,抗风险力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可持续发展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并以2011年底省本级个人账户划入水平为标准,统一全省个人账户划入水平。
其中,省级调剂金将按各地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省级统筹实施前各地滚存结余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留存当地。实行省级统筹后,基金的当期收支缺口,由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和省级调剂金按比例弥补。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不足或没有历年滚存结余基金的,应由历年滚存结余基金承担的基金缺口由同级财政补足。
另外,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流程,逐步统一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各地现有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整合资源,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建设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省内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以及全省范围内医疗保险“一卡通”,有效提升就医结算管理与服务能力。
海南省城镇医保统一缴费标准 缴月工资总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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