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补助标准确定
居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间调整为每年的9—11月
根据自治区政府有关通知精神,我市提高了200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补助标准。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度筹资和补助标准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由70元提高到9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各级财政补助60元;18周岁以上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由160元提高到180元,其中18-60周岁居民个人缴纳10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6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需地方财政补助的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值得注意的是,居民办理参保、续保和缴费手续的时间,由启动实施阶段的常年办理调整为每年的9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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