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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平均涨10%

2016-10-16 08:00:13 无忧保
     记者昨日从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长春市将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更多的优惠政策让百姓看病更省钱。

  参保范围

  具有长春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城镇居住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

  变化:原参保范围中的外来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外来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等从业人员调整到城镇职工参保范围中,仍按《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

  缴费标准

  学龄前儿童缴费降10元

  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40元,个人仍缴200元;中小学校学生(包括中专、劳动技术学校和职业技能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为每人每年75元,中小学校学生(包括中专、劳动技术学校和职业技能学校学生)个人仍缴35元。

  变化: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也由原来的个人缴纳45元下调为35元。

  缴费补贴

  6类人员可获缴费补贴

  据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节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可给予缴费补助,补助的金额由职工单位确定。享受补贴的人群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具体标准就高不就低。

  变化: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都享受普惠制补贴,即每人中央财政补20元,省市区及各县(市)补20元,另外对一些特殊群体,如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等其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一定数额补贴。

  在此次调整后的政策中,共有6类人员获缴费补贴,具体标准为:

  1.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240元,其中个人缴费200元;各级财政补助4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1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4元。 4.持《残疾人证》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40元,各级财政补助2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0元。

  2.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75元,其中个人缴费35元;各级财政补助4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1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4元。 5.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0元。

  3.低保人员中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15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7.5元;低保人员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0元。 6.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1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4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补偿比例

  补偿比例平均涨10%

  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在省级及省以上、市级、区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在最高支付限额内分别为45%、50%、55%。

  变化:在去年平均补偿比例为41%的基础上,平均提高10个百分点。另外增加门诊大病统筹支付项目,让参保居民可以省去一些住院费用。

  一般居民的报销比例:

  费用分段 区级医疗机构 市级医疗机构 省级及省以上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含) 60% 50% 40% 

  5000元至4.5万元(含) 65% 55% 45% 

  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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