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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济南医保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新政

2016-10-16 08:00:13 无忧保

3月16日讯:《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出台,我市提出,医保定点药店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而且要“健全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管理、社保卡使用管理、诚信服务信用等级等制度”。

管理办法提出,医保定点药店应具备3个条件:(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半年以上,主营业务为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定点和因违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记录;(二)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配备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专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的执业地与注册地点一致,营业时间保证有一名以上执业药师在岗;(三)具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且符合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

此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医保定点药店进行监管,按年度考核。医保定点药店要健全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管理、社保卡使用管理、诚信服务信用等级等制度。

标签: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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