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昌吉市争取中央自治区2016年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1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9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5万元。目前昌吉市实施的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为:
1、资助参合参保:为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孤儿、城市三无人员、农牧区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缴纳参保(60元/人/年)和参合基金(80元/人/年)。
2、门诊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孤儿、城市三无人员、农牧区五保对象门诊救助标准为600元/人/年。
3、住院救助:个人医疗负担费用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按70%计算,1-5万元按30%计算,5万元以上的按20%计算,最高救助标准上限为3万元(其中:城乡孤儿、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予以全额救助)。
4、大病救助:对其他因患大病(年初未被确定为救助对象)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当年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按2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上限为3万元。
5、临时救助:对低收入家庭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困难优抚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根据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临时救助资金不得超过当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0%。
昌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站式”即时结算是指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孤儿、城市三无人员、农牧区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帮扶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再按以上标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垫付费用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按季度定期结算,救助对象出院时只需支付各种报销及补助后属于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的医疗救助制度。
此项资金更加助推了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因病返贫、因病返困”问题,使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国家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惠,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稳定。(新疆昌吉市财政局 闫红梅 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