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2016年起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宁津县2016年起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宁津县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全面启动。凡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可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规范保费征缴工作,全县统一保费征缴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60元,缴费方式与往年一样并无变化。为保障改善民生,降低居民医疗负担。根据德州市人社局下发的文件,我县决定从2016年起进一步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对2015年度的大额费用实行三次报销
对2015年度(仅限2015年)住院费用较高的参保居民将进行再次报销。即参保居民在2015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第一次报销)、大病保险报销(第二次报销)后,再给予第三次报销。
具体是: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含1.2万)以上部分,在大病保险报销之后,再给予分段报销:1.2万元(含)至5万元部分按50%报销;5万元(含)至10万元部分按55%报销;10万元(含)至20万元部分按60%报销。据测算,共计可为大病患者增加待遇7000万元,约有1.6万人受益。
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已完成二次报销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将三次报销的费用打到参保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上,今后到年底出现的符合规定的大额费用,直接在出院时一并结算。
2016年起,从五个方面提高居民医保待遇
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县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提高居民医疗待遇水平:
居民医保生育补助标准提高。剖宫产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1800元,增加800元;顺产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增加200元。
居民使用中医药治疗,将提高报销比例。将参保居民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应用合规中药饮片、中医诊疗技术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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