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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关于完善新疆自治区内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

2016-10-17 08:00:14 无忧保
2015关于完善新疆自治区内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质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10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新人社发〔2012〕41号),综合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就医秩序,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当前亟需从“实现”异地就医结算向“完善”异地就医结算转变。现就完善自治区内异地就医结算(下称“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事关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要坚持 “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自治区清算”的原则,与医保支付方式、分级诊疗改革配套衔接,以构建跨区域公共服务协同机制为核心,落实各统筹地区同时作为参保地、就医地的相关责任。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加强异地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探索定额支付管理,有效遏制异地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市场手段,形成合理的异地就医流向和就医秩序,不断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体系。   二、明确参保地责任   参保地确定本统筹地区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结算资格条件、医保待遇标准并承担异地就医费用的最终责任。处理好基金承受能力、本地诊疗能力与合理异地就医需求的关系,建立健全引导、控制异地就医结算人数在合理范围的具体制度、措施和办法。   (一)规范长期异地人员管理   1.对长期异地人员(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长期异地生活、工作、学习人员),参保地应区分不同情况,结合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明确参保人员在居住地就医结算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   2.加强指导和管理,防止违规将转诊人员按长期异地人员办理医保异地就医结算。   3.参保地可按列举法或排除法规定长期异地人员在居住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   4.参保地应定期对长期异地人员进行回访,探索逐步将长期异地人员资格确定委托就医地管理。 [1][2][3][4][5]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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