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博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最新政策


2016博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最新政策
博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解决参保人员患大病高额医疗费用问题,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15]100号)和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提高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10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和基金收支余实际,现就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报销比例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45000元调整为80000元。报销比例建议调整为起付线至80000元(含)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9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85%,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80%,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分别增加2个百分点。
二、调整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及报销比例
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报销比例为:8万元(不含)至12万元(含)补助85%,12万元(不含)至16万元(含)补助90%,16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补助95%。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博州财政局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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