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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两类人员缴费满三个月享医保待遇 医保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

2016-10-18 08:00:15 无忧保
10月8日,记者从东营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参保及补缴等问题作出规定,实行基本医保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对新增或中断后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最高支付限额及女工相关费用报销问题予以明确。   两类人员缴费满三个月   享受医保待遇   用人单位欠费6个月以内,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8.5%比例进行补缴并缴纳滞纳金,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享受医保待遇;用人单位欠费6个月以上,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的4.5%比例进行补缴并缴纳滞纳金,不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8.5%比例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划拨及医保待遇与城镇参保职工相同。以上两类人员首次参保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自缴费之日起满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当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欠费6个月以内,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的4.5%比例进行补缴,不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欠费6个月以上需重新参保,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需缴纳并可享受医保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内继续参保缴费的,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的4.5%比例进行补缴,不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欠费6个月以上需重新参保,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年度内新增或中断缴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时间不足12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缴费时间折算,即最高支付限额×实际缴费月数/12。 [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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