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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缴费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2016-10-19 08:00:17 无忧保
用人单位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缴费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参保单位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其医疗待遇按如下规定处理:   1、单位参保人员:(1)单位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次月起享受医保统筹待遇;(2)自2014年1月起,单位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的,自次月起单位所在人员(不含退休)停止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单位欠费足额到帐后,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审核结报。   2、灵活就业人员:(1)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记入个人医疗账户,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2)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医疗保险费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个人医疗   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欠费未超过12个月的,可以同步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足额补缴到帐后一次性记入个人医疗账户,自补缴之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医疗基金不予结报。欠费超过12个月的,视作中断缴费,中断后再次缴费的,视为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3、单位退工人员: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自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在3个月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缴费到帐的,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予以报销;3个月以上至12个月之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同步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自足额缴费到帐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视作中断缴费,中断后再次缴费的,视为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4、领取失业金人员。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基金缴纳医保费,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失业金领取期满时后,其缴费和医保待遇参照单位退工人员处理。   5、在职转退休人员。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同时符合职工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作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必须男满25周年、女满20周年,且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周年。不足上述年限规定的,需按当年本市最低缴费基数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参保人员一次性缴满不足最低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自办理退休手续之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记个人医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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