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如何结报市外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市外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报?
答:参保职工未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即前往市外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特定治疗项目)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带好患者或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有效票据到经办机构办理结报审批手续。按规定对符合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扣除转院自负费用,并对扣除转院自负费用的医疗费用按三级医疗机构结报。根据就医医院确定不同的转院自负比例。具体如下:
(1)前往市外指定医院就医的,转院自负比例为10%;
(2)前往市外其他非指定医院(开具财政部门监制发票的)就医的,转院自负比例为20%;
(3)前往当地人社部门确定为职工医保定点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具税务部门监制发票的)就医的,转院自负比例为30%。
(4)参保职工在其他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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