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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2016-11-04 08:00:12 无忧保

  最新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出台,具体有哪些内容?下面跟金柚网小编来了解一下!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5〕4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保证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57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一)《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

  1.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18周岁以下同住子女,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三)《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已有规定的,已在本市就读、居住的,具体包括:

  1.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2.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配偶,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二、登记缴费

  (一)参保人员按照登记缴费期次年末的实际年龄的缴费标准缴费。

  (二)已核定为本市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无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三)参保人员在登记缴费期内提出退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退还本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退保手续。

  三、待遇享受

  (一)参保人员在集中登记缴费期内完成缴费的,可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享受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从享受之日起将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符合条件的新生儿登记缴费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四)符合条件的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新达到《上海市居住证》标准积分人员的配偶和子女、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登记缴费完成的次月1日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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